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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4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

法官李陸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243號

聲請人
旅行家咖啡餐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胡鈺渟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。

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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24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北富邦銀│台北富邦銀行│105年4月8日 │265,000元 │SG0157829 ││ │行興隆分行│興隆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

書記官 謝達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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