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4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43號
- 聲請人
- 旅行家咖啡餐飲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胡鈺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。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24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北富邦銀│台北富邦銀行│105年4月8日 │265,000元 │SG0157829 ││ │行興隆分行│興隆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