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0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02號聲 請 人 克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照 訴訟代理人 蘇渝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54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鍾雯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30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德式馬企│第一商業│105年5月31日│116,499元 │TE0011323 │ │ │業股份有│銀行忠孝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