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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0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

法官李陸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306號

聲請人
二十三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雷馬修(FRAZAR MATTHEW ROBERT)
訴訟代理人
蘇家慧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

按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,其法人人格之存續,不受影響(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七號解釋參照)。查聲請人為後述公示催告聲請時原為有限公司之組織(公司名稱為二十三號啤酒有限公司),在提起本件除權判決聲請前,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,依上說明,原屬變更組織前有限公司公司之權利或義務,應由變更組織後之聲請人繼續享有或負擔,先予敘明。

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。

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7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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306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毅誠企業股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10月11日 │65,100元 │KD3424531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中山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
書記官 謝達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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