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0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06號聲 請 人 二十三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馬修(FRAZAR MATTHEW ROBERT) 訴訟代理人 蘇家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按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,其法人人格之存續,不受影響(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七號解釋參照)。查聲 請人為後述公示催告聲請時原為有限公司之組織(公司名稱為二十三號啤酒有限公司),在提起本件除權判決聲請前,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,依上說明,原屬變更組織前有限公司公司之權利或義務,應由變更組織後之聲請人繼續享有或負擔,先予敘明。 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。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7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306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毅誠企業股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10月11日 │65,100元 │KD3424531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中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