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2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24號
- 聲請人
- 葉智方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6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32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98ND-00047101-2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2│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98ND-00047102-4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3│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98ND-00047103-6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4│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98ND-00047104-8 │1 │1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