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2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28號聲 請 人 士達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硯婷 代 理 人 章佩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00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鍾子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32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士達公關│玉山商業│104年12月31日 │134,138元 │CA3542542 │ │ │顧問股份│銀行基隆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