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4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45號
- 聲請人
- 東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莊宇程
- 代理人
- 邱芳榆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94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34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劉懿鈴│國泰世華商業│104年8月31日│5,168元 │LA1212281 ││ │ │銀行新店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