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4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45號聲 請 人 東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宇程 代 理 人 邱芳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94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立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34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劉懿鈴│國泰世華商業│104年8月31日│5,168元 │LA1212281 │ │ │ │銀行新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