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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

法官藍家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35號

聲請人
恭宇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蔡惠玲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4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35 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恭宇貿易有限│永豐商業銀│104年7月31日│97,860元 │9680729 ││ │公司 蔡惠玲│行龍江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
書記官 楊振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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