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5號
- 聲請人
- 恭宇貿易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蔡惠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4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35 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恭宇貿易有限│永豐商業銀│104年7月31日│97,860元 │9680729 ││ │公司 蔡惠玲│行龍江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