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7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73號
- 聲請人
- 隆詮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江羿瑱
- 代理人
- 呂麗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37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隆詮股份有│台北富邦│105年5月10日│11,054元 │TH0185120 ││ │限公司 呂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麗玉 │敦化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