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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7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

法官石珉千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373號

聲請人
隆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江羿瑱
代理人
呂麗玉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37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隆詮股份有│台北富邦│105年5月10日│11,054元 │TH0185120 ││ │限公司 呂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麗玉 │敦化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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