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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80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

法官林欣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380號

聲請人
盛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禹州
代理人
涂淑涵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79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38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卓俊實業有│第一商業│105年3月5日 │31,469元 │GA8527335 ││ │限公司 王│銀行南門│ │ │ ││ │慈惠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
書記官 黃巧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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