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9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92號
- 聲請人
- 臺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顏秀燕
- 訴訟代理人
- 張炳儒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0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39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御奉企業│玉山商業│104年10月18日 │146,407元 │AK4758950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敦南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御奉企業│玉山商業│104年10月18日 │132,403元 │AK4951117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敦南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