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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0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

法官薛嘉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406號
聲 請 人
領袖公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淑芬
訴訟代理人
黃小僑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406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財團法人資│兆豐國際商│105年1月15日│97,500元 │II0007775 ││ │訊工業策進│業銀行南台│ │ │ ││ │會 張進福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
書記官 劉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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