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0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06號聲 請 人 領袖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小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庭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406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財團法人資│兆豐國際商│105年1月15日│97,500元 │II0007775 │ │ │訊工業策進│業銀行南台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會 張進福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