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3號
- 聲請人
- 金非凡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曾世宗
- 訴訟代理人
- 洪匯茹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1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4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 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邱紹勇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4年6月30日│ 25,700元 │FS0137493 ││ │ │銀行復興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