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4號
- 聲請人
- 南埔鑽石工具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郭金誥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65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5年1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4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鴻原工程實業有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9月6日 │9,647元 │GA8533771 ││ │限公司 陳泰源│行南門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