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4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40號聲 請 人 川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諸律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9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曾鈺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44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長榮警備保全股份有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│105年6月30日│14,700元 │SC0197215 │ │ │限公司 陳偉銘 │江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