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4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41號聲 請 人 楊純雯 代 理 人 莊晴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8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奕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44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99ND018344至│2 │2000││ │ │99ND018345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