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4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41號
- 聲請人
- 楊純雯
- 代理人
- 莊晴涵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8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44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99ND018344至│2 │2000││ │ │99ND018345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