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5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53號聲 請 人 逸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吉 代 理 人 李宜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45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│105年6月30日 │382,543元 │HA0815011 │ │ │ │司 李亮箴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