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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5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

法官洪純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453號

聲請人
逸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正吉
代理人
李宜臻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45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│105年6月30日 │382,543元 │HA0815011 │ ││ │司 李亮箴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
書記官 林淑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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