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7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73號聲 請 人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海瑞 代 理 人 陳百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4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1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吳佩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47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太揚行銷股份│合作金庫│105年7月10日│11萬9,500元 │CL0164831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鄭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博文 │南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