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2號聲 請 人 丹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隆盛 訴訟代理人 劉佩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2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巫玉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5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丹棠開發股份有│永豐商業銀│104年9月20日│27,000元 │AG8075812 │ │ │限公司 張隆盛│行東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