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898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

法官宣玉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52號

聲請人
丹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隆盛
訴訟代理人
劉佩雯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2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5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丹棠開發股份有│永豐商業銀│104年9月20日│27,000元 │AG8075812 ││ │限公司 張隆盛│行東門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
書記官 巫玉媛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