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2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21號
- 聲請人
- 台中眾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余政明
- 兼送達代收人
- 訴訟代理人
- 陳慈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1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52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中眾鈴汽│中國信託│105年1月31日│21,865元 │BK0349627 ││ │車股份有限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余政│敦南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明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