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6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61號聲 請 人 台灣和草小屋化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艷玲 訴訟代理人 蘇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五三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,迄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56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台灣和草│國泰世華│105年1月10日│84,000元 │SQ0710337 │ │ │小屋化妝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有限公│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