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8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88號
- 聲請人
- 聯立調理機械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羅素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該支
票迄今亦未尋獲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官逸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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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58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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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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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優亦欣業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105年8月5日 │40,635元 │HA1682871 │
│ │公司 林漢屏│行南門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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