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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8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

法官張文毓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588號

聲請人
聯立調理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羅素禎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  實
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該支
票迄今亦未尋獲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    理 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
    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5    年    12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法  官  張文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5    年    12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官逸嫻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588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     │付款人    │發  票  日  │票面金額  │支票號碼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(新臺幣)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優亦欣業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105年8月5日 │40,635元  │HA1682871 │
│    │公司  林漢屏│行南門分行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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