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9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90號
- 聲請人
- 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范揚松
- 訴訟代理人
- 曾詩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2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590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大人物管理│合作金庫│101年7月30日│18,000元 │BY0117310 ││ │顧問有限公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司 范揚松│信維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