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6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65號聲 請 人 記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勲 代 理 人 李易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7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1月3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瑋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66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高林股份有限公司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民│105年7月20日 │113,500元 │BM1111007 │ │ │ │林郁文 │生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