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6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68號聲 請 人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閔 代 理 人 廖靜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5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楊振宗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66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蘇黎世產物│第一商業│105年5月30日│8,300元 │ZU0213268 │ │ │保險股份有│銀行八德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