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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7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

法官陳蒨儀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673號

聲請人
大象影片製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乾達
代理人
游小鳳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6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67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大象影片製作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4 年3 月25日│250,000元 │LD2186822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東臺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
書記官 簡素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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