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7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73號
- 聲請人
- 大象影片製作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乾達
- 代理人
- 游小鳳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6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67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大象影片製作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4 年3 月25日│250,000元 │LD2186822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東臺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