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8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80號
- 聲請人
- 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淑珠
- 代理人
- 林逸軒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680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│105年5月31日 │102,375元 │MD1010747 ││ │廖勝國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