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8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80號聲 請 人 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代 理 人 林逸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妙穗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68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│105年5月31日 │102,375元 │MD1010747 │ │ │廖勝國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