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8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82號
- 聲請人
- 汎和實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正鵬
- 訴訟代理人
- 黃曉鳳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0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1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68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大傑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│105年8月11日│12,575元 │HA1273989 ││ │司 張筱敏│行興雅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