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8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85號聲 請 人 愛迪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庭譽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4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官逸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68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愛迪爾實業有限公司│華泰商業銀行大安分│105年8月20日 │432,000元 │AB7332750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