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2號
- 聲請人
- 瑞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泰炫
- 訴訟代理人
- 林玫邑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3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7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源達科技股份有│華泰商業銀│104年9月12日│10,080元 │AB6832709 ││ │限公司 丁其輝│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