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5號
- 聲請人
- 茂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鄭文宗
- 代理人
- 許瑞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0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7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正頻企業股│永豐商業銀│104年6月30日│67,489元 │AI6663124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深坑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