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號
- 聲請人
- 崇悅人力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鴻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0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1 │永隆工程股份│國泰世華商業銀│104 年8 月25日│43,365元 │JZ0004774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行大安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