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915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

法官吳佳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8號

聲請人
崇悅人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鴻泰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0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1 │永隆工程股份│國泰世華商業銀│104 年8 月25日│43,365元 │JZ0004774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行大安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
書記官 鄧竹君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