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
- 法官黃鈺純
- 原告蔡永平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0號聲 請 人 蔡永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鄭仁榮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(日期:民國/金額:新臺幣) 105年度除字第18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 │ 金 額 │本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易正隆 │83年12月20日│84年3月21日 │7,500,000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易正隆 │83年12月20日│84年3月10日 │7,500,000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易正隆、瑞豐建│84年6月30日 │84年7月30日 │1,322,600元 │CHNO150415│ │ │設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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