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號
- 聲請人
-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馬仲良
- 訴訟代理人
- 鄭淑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9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票面金額 │ 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(民國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5 │路瑟三七有限公司│永豐商業銀行│ 560,000元│ 104年9月29日 │AI6601405 ││ │馬仲良 │中崙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