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3號
- 聲請人
- 東元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高尚偉
- 代理人
- 戴筱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3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0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東元捷德科技股份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8月31日│77,000元 │LD1586492 ││ │有限公司 高尚偉│行城東分行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東元捷德科技股份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9月15日│500,000元 │LD1586494 ││ │有限公司 高尚偉│行城東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