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范筌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4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0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0NX0001178-2 │1 │7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