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聲 請 人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仲良 代 理 人 鄭淑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10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吳芳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票面金額 │ 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路瑟三七有限公司│永豐商業銀行│560,000元 │104年10月29日 │AI6601406 │8個月 │ │ │馬仲良 │中崙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