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新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98 號公示催告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4年12月22 日屆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故應予准許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霈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臺灣銀行│臺灣銀行│民國104年8│新臺幣331 │FA1182200 │ │ │敦化分行│敦化分行│月31日 │萬元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