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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

法官陳琪媛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22號

聲請人
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簡方阿尾
代理人
王美蘭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
    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屆滿
    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
    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
    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5    年    1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  法  官 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5    年    1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明潔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22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 款  人│發  票  日  │票面金額  │支票號碼  │
│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(新臺幣)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王桂蘭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9月5日 │22,854元  │GA8455145 │
│    │      │行木柵分行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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