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號
- 聲請人
- 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簡方阿尾
- 代理人
- 王美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
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屆滿
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
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
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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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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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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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王桂蘭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9月5日 │22,854元 │GA8455145 │
│ │ │行木柵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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