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2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楊瓔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玉鈴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3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 │金額(新臺幣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 │87年7月6日 │88年7月6日 │153,000,000元 │ │ │陳俊良、陳懿轞、陳美龍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秋華、陳美俊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 │87年7月20日 │88年7月20日 │27,000,000元 │ │ │陳俊良、陳懿轞、陳美龍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秋華、陳美俊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