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2號
- 聲請人
-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童兆勤
- 代理人
- 楊瓔鈺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3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 │金額(新臺幣)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 │87年7月6日 │88年7月6日 │153,000,000元 ││ │陳俊良、陳懿轞、陳美龍、│ │ │ ││ │陳秋華、陳美俊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 │87年7月20日 │88年7月20日 │27,000,000元 ││ │陳俊良、陳懿轞、陳美龍、│ │ │ ││ │陳秋華、陳美俊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