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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

法官宣玉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234號

聲請人
蔡永平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7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3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發 票 日│到 期 日 │金 額 │本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易正隆、瑞豐建│84年1月5日│84年2月16日 │800,000元 │CHNO150246││ │設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、易陳淑貞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
書記官 巫玉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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