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6號
- 聲請人
-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李志忠
- 代理人
- 范又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8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3 月9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故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3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淯勝船務股份有│上海商業儲蓄│104年4月24日│27,720元 │0064309 ││ │限公司 呂文祺│銀行敦北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