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
- 法官蕭涵勻
- 法定代理人李志忠
- 原告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、范又中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6號聲 請 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代 理 人 范又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8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3 月9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故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芳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3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淯勝船務股份有│上海商業儲蓄│104年4月24日│27,720元 │0064309 │ │ │限公司 呂文祺│銀行敦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一鍵將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