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1號
- 聲請人
- 企侑國際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劉登臨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5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5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艾偲國際有限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4年9月23日│208,530元 │TA0193412 ││ │公司 陳英傑│銀行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