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9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99號聲 請 人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9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│日商三井住友銀行台│104年9月1日 │39,600元 │AA0110506 │ │ │ │ 謝憲治 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