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9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99號
- 聲請人
-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王敏儒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9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│日商三井住友銀行台│104年9月1日 │39,600元 │AA0110506 │ ││ │ 謝憲治 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