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1號聲 請 人 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富吉 代 理 人 葉鳳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1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30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威倫電子股份│臺灣土地銀│104年11月15日 │2,716,170元 │CT155546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劉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振陪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