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1,158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

法官陳靜茹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339號

聲請人
吳氏皮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惠娜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4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7日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33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吳氏皮飾有│彰化商業銀│104年11月10日 │109,700元 │ER2040059 ││ │限公司 吳│行總部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惠娜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吳氏皮飾有│彰化商業銀│104年11月10日 │25,700元 │ER2040060 ││ │限公司 吳│行總部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惠娜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
書記官 林玗倩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