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9號聲 請 人 吳氏皮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4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7日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玗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33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吳氏皮飾有│彰化商業銀│104年11月10日 │109,700元 │ER2040059 │ │ │限公司 吳│行總部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惠娜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吳氏皮飾有│彰化商業銀│104年11月10日 │25,700元 │ER2040060 │ │ │限公司 吳│行總部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惠娜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