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5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4號聲 請 人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代 理 人 林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3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35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順安旅行社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4年10月21日 │111,408元 │GA7645884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南京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潘宜生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