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胡然之 代 理 人 郭玉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1568號裁定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 104年12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3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X-000007│1 │65141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