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719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

法官張志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36號

聲請人
胡然之
代理人
郭玉健律師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1568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 104年12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3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1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X-000007│1 │65141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

書記官 洪王俞萍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