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2號
- 聲請人
- 永欣國際車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英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3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36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鈴重車股│彰化商業銀│104年6月30日│334,229元 │LN2954902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松江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