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2號聲 請 人 永欣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3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昱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36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台鈴重車股│彰化商業銀│104年6月30日│334,229元 │LN2954902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松江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