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號聲 請 人 董宗義(兼董包秀雲之繼承人) 董宗珊(兼董包秀雲之繼承人) 董宗卿(兼董包秀雲之繼承人) 董宗英(兼董包秀雲之繼承人) 董宗華(兼董包秀雲之繼承人) 共 同 代 理 人 郭玉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珊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3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 數 │股東姓名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1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F000001至 │10 │1,000,000 │被繼承人│ │ │ │85-NF000010 │ │ │董包秀雲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2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X-000001 │1 │91,510 │被繼承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董包秀雲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3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F-000011至│7 │700,000 │董宗義 │ │ │ │85-NF-000017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4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X-000002 │1 │16,557 │董宗義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5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F-000018至│7 │700,000 │董宗珊 │ │ │ │85-NF-000024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6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X-000003 │1 │81,698 │董宗珊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7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F-000025至│7 │700,000 │董宗卿 │ │ │ │85-NF-000031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8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X-000004 │1 │81,698 │董宗卿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9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F-000032至│7 │700,000 │董宗英 │ │ │ │85-NF-000038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0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X-000005 │1 │81,698 │董宗英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1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F-000039至│7 │700,000 │董宗華 │ │ │ │85-NF-000045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2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X-000006 │1 │81,698 │董宗華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