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1號
- 聲請人
- 榮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隨錦
- 訴訟代理人
- 李國政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1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37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鼎源股份有│臺灣中小企│103年12月20日 │92,169元 │AC0525024 ││ │限公司 吳│業銀行南京│ │ │ ││ │妙旃 │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