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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

法官陳家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371號

聲請人
榮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隨錦
訴訟代理人
李國政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1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37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鼎源股份有│臺灣中小企│103年12月20日 │92,169元 │AC0525024 ││ │限公司 吳│業銀行南京│ │ │ ││ │妙旃 │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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